生育津贴是对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业妇女给予的一种鼓励政策,对于不同工资及假期天数而不同,具体计算方法及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参考正文。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2)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门诊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原件;住院需提供出院小结原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如已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且医疗资料已上传医保系统的,可不提供)。
3、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出具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具体资料。
妇女休产假或计生手术假,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发放,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申请生育津贴为由减少或剥夺妇女依法产假的权利,更不能按生育津贴纳入计算天数或发放金额,来确定妇女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