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既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一件痛苦的事,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压力,但是国家在生育方面有补贴,生育津贴有多少呢,来看看吧!
首先要明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概念。产假工资是指企业在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的情况下,不能向社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只有企业可以给员工发工资,发放标准是以员工休假前的正常工资为准。所以,不是每个人都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必须符合条件。
1、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1、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