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入户新政,从2022年4月8日起,可以正式申请了,根据入户新政,租房也可落户,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并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及分户、立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空间融合发展、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的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二)允许兄弟姐妹投靠入户,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三)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四)经公安机关核准,符合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由城镇迁往乡村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投靠由城镇迁往乡村,城镇方须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
2.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居住在乡村的父母;
3.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和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居住生活在乡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可将城镇户口迁移至乡村;
4.从乡村迁往学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和择业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实际在乡村居住的,可迁回原籍;
(五)鼓励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人才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等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申请回乡村落户的,经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能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独立居住、婚姻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建立以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机制。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统筹,鼓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改革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推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逐步实现村集体权益与户籍变动脱钩。
让人期待的清远人才安居补贴细则终于出来了,清远市住建局正式发布《清远市安居消费活动实施方案》
大学专科及以上人员在清远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2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在清远连续购买社保满4年以上;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1.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5万元人民币;
2.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3万元人民币;
3.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2万元人民币;
4.大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1万元人民币。
支持对象在清远购房并办理网签备案后,在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购房支持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
2.本人社保参保证明;
3.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申请人的银行卡信息;
5.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的承诺书;
6.以上所需材料均需携带原件至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窗口现场核验,并准备1套复印件。
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受理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支持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1.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杜绝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我市购房支持资金的个人,除追回相应资金外,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申请人购房后,2年内如解除网签,撤销合同或转卖的,要全额退回支持资金。
2.本方案实行“认房兼认人”的方式。“认房”即支持资金与所购房屋一一对应,1套房产给予1次支持。“认人”即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双方一起购买同1套房产,按学历就高不就低原则支持1人次;如夫妻单独各自购买房屋,则按购房合同确定的购房人进行支持。
3.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清远市安居消费活动,实施期间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发放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接受申请。
4.本方案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5个月(至2022年9月30日止)。对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申报人购房时间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的,享受购房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763-3867852)。
以上信息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