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结婚和离婚的现象常常出现,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带领材料到当地的机关办办理离婚的,那么深圳离婚登记所需什么材料有哪些?
(一) 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户籍、内地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
2、香港和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3、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5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备注:
①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A4 纸上;
②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与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 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 本人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三) 离婚协议书
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备注: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①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 ;
②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四) 照片
当事人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大2寸,彩色照片)。
1,若两人都同意离婚,若一方是深圳户口,可以在该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2,若双方都不是深圳户口,有一方在深圳住满一年,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到这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离婚速裁,委托律师后几天内就可以办好。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