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进行火葬,现在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土葬的已经很少了,关于殡葬的相关政策,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山东省的殡葬政策吧!
1、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3、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4、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5、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6、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7、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8、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9、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10、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