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开始,社保进行改革,而在这之后的十年内,为了保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
根据国发〔2015〕2号文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纳入社保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确保待遇的平稳过渡。这三类人群分别是:
一是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原待遇保持不变,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纳入社保基金支付。
二是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202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按照新办法计发。
三是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完全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过渡性养老金指的是建立个人账户之前发放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也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之一。基本养老金也就是俗称的养老金、退休金,基本养老金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或者丧失基本劳动的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各自所能享受的养老保险的资格,政府会一次性或者按月发放相应的金额给予退休劳动者。
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举例:
钟某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0年调入本市并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的缴费工资为400元,1991年为500元,1992年为700元,1993年为800元,1994年为1000元,1995年为1150元,1996年为1300元,1997年为1500元,1998年为1700元,1999年为1900元,2000年为2100元,2001年为2400元,2002年为2800元,2003年为3100元,2004年为3600元,2005年为4000元,2006年1~9月的缴费工资为4200元。则:
一、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一)计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指数: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个月缴费指数均为1;
1992年8月~12月5个月的缴费指数=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缴费指数=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缴费指数=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100/2162=1.2963;
2004年各月的缴费指数=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缴费指数=4000/2706=1.4782;
2006年1~9月的缴费指数=4200/2706=1.5521;
(二)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平均缴费指数=(1×307+1.4170×5+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三)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706元×1.0715=2899元。
二、计算享受比例
享受比例=30%+(25+7/12-25)×1%=30.58%。
三、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2899元×30.58%=884元。
钟某的过渡性养老金为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