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内疫情整体呈现平稳下降趋势。但是各地核酸检测仍在继续,有不少网友表示,疫情既然多天0增长,为何还要求定期去检测?如果不去参加核酸检测会怎样?下面圈姐根据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典型案例来回答下各位圈友们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图:2022年5月24日最新的处罚案例
1、2022年3月21日,河北三河市公安机关对无故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2、2022年3月18日,广东深圳市公安机关接到“有人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的报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公安机关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其以行政拘留处罚。
3、浙江省平湖警方对杨某因违反疫情防控关于中高风险地区往返管理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
4,近日,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在工作中依法查处多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并依法对22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的,有什么后果?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信息源:上海市青浦区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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